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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WM真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 : 2023-01-28 01:29:12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全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城市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美丽中国在宿迁实践的重要载体,加强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推动园林绿化从重数量向量质并举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转变,从重景观的单一功能向景观、生态、休憩等复合功能并重转变,实现园林绿化面积的拓展、绿地质量的提高和管养水平的提升,打造以人为本、绿色生态、环保低碳、社会和谐的生态园林城市。

  通过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使宿迁中心城市与各区域之间园林绿化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市域绿色生态环境和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使宿迁城市面貌更美、生态环境更优、景观文化更厚、人居环境更佳,全面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以打造园林城市群为载体,进一步擦亮生态宿迁“金”字招牌。2013年,泗洪县创成省级园林城市,沭阳县申创省级园林城市;2014年,泗阳县创成国家园林城市,沭阳县创成省级园林城市;2015年,中心城市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泗洪县、沭阳县争创国家园林城市。

  ——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复合型的绿色生态网络。2015年,全市城镇绿化覆盖率38%以上,中心城市绿化覆盖率42%以上,绿地率39%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3.5平方米以上。

  ——以培育市场主体为抓手,进一步增强园林绿化行业综合实力。到2015年,全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5家,二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0家;获省级以上优秀工程、示范项目不少于30个;建设产值不少于300亿元。

  (一)尊重自然、以人为本。树立顺应自然、保护环境理念,注重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形成人人共建城市园林、人人共享建设成果的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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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科学发展、环境优先。不断创造新思路、借鉴新经验、应用新技术,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构建。坚持环境优先,保护生态平衡,兼顾城市和乡村景观,大力发展彩化、香化、城乡一体化的绿化格局,营造绿色“生态屏障”。

  (三)项目带动、功能完善。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计划、工程管理措施,保护、恢复和再造城市的自然环境。在扩大城市绿地总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功能,实现城市园林绿化生态、景观、林荫、游憩、文化、科教、防灾等多种功能协调发展。

  (四)因地制宜、和谐融合。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养护各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让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城市水环境治理、市容市貌管理、污染物控制等方面和谐融合。

  1.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及时编制(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充分挖掘宿迁历史人文记忆、生态文化资源,彰显城市特色,突出城市优势,使各种元素和谐融合,形成风格鲜明、功能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

  市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编)《宿迁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划定城市绿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行道树、公园绿地等绿化专项规划,拟定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工作。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相关规划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组织实施和评议,并根据实际情况修编完善。

  2.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综合性公园及投资额大于15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须委托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并选择有经验的主创人员。设计单位和主创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及行业标准,坚持理念创新,美化彩化先行,人文林荫优先,高起点、高品位、高标准规划设计,为全面打造生态健全、景观优美、具有文化内涵可持续发展的宿迁新园林提供技术保障。

  3.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景观方案审查。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方案实行专家审查制度,施工图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范围,具体工作由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中心城市重大园林绿化项目和在市域范围有重大影响的园林绿化项目经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或市规委会审查。

  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市下列项目审查: 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道路红线米以上城市主干道、跨区域城市主干道绿化;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节点景观绿化;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单位庭院(不含工业企业)绿化。

  区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辖区内除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的各类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含工业企业绿化项目,乡镇、街道及内设各类园区实施的园林绿化项目)。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单位庭院(不含工业企业)项目由区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初审。

  未履行审批流程或前期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审计。

  1.明确工程建设权限。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跨区域的城市主干道绿化工程、市政府指定的重点地段和重点区域绿化工程建设;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负责辖区内除市级实施的其它园林绿化项目;各单位负责建设各自庭院绿化工程,各工矿企业负责建设各厂区绿化工程,各开发企业负责建设各开发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各县绿化工程由各县负责建设。

  2.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园林绿化工程实行开工登记管理制度。中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按景观方案和施工图审查的权限,到相应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共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土壤验收关、原材料进场关、苗木栽植关、养护管理关、竣工验收备案关等各个环节;发现存在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计入不良记录,确保辖区内每个绿化工程都建成精品工程。

  建设单位要规范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工作,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缩减、侵占工程配套绿地,确需降低绿地指标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按相关要求执行;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3.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实行“谁审查、谁验收”原则。建设单位要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验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按图施工情况、绿化苗木的成活率、施工质量等进行现场核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属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绿化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进行工程结算、交付使用、工程审计。中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相关报验资料(工程概况、验收合格意见、竣工图等)报送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1.落实绿地管养责任。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各类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负责市雪枫公园、古黄河雄壮河湾公园、水景公园等主要公园和市政府指定的重点区域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包括道路、公园广场、居住区、单位庭院、厂区绿化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和市政府指定绿地管理主体的除外)。

  道路、公园广场等绿化全面实行“一把剪刀剪到边”机制。市区的道路、公园广场等绿化管养范围扩展到各临街单位围栏(围墙)、房屋前;无围栏(围墙)或房屋的绿化管理范围,以道路或公园广场等红线为界。居住区、单位庭院、厂区绿化等庭院绿化由建设(物业管理机构)、使用单位负责管养,管养范围为围栏(围墙)或房屋围合空间内的绿地,无围栏(围墙)或沿街房屋的庭院绿化以道路或公园广场等红线为界。

  各类新建园林绿化工程,在施工合同期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建设单位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建设单位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合同期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及时与属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接,组织验收和移交。

  2.提高绿化管养水平。各责任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管养园林绿化工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宿迁本地植被、气候等实际情况,加强园林绿化管养过程中修剪、中耕除草、施肥、病虫害防治、灌水、排涝和设施维护等重点内容的监督管理,提高绿化植物养护工艺水平和精细化程度。中心城市核心区各类绿地及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主干道、大型公园、重要节点景观等执行江苏省一级养护标准,其余各类绿地执行不低于江苏省二级养护标准。各县绿地养护标准的区域范围由各县自行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破坏各类绿地,因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破坏绿地的,必须按行政许可权限,经相应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实施。

  3.推行市场化管养机制。推广园林绿化管养“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运作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引进资质高、实力强的管养队伍进入我市园林绿化管养市场,聘请专业公司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定期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拨经费。同时,通过建立政府引导和企业为主的管养模式,将养护队伍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有机结合。

  4.执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制。按照行业指导监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业指导与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专项检查一次、通报一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确定落实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建立管护责任制度,并建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档案。

  1.壮大市场主体。加强行业指导,培育园林绿化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本地高资质企业;增强园林绿化企业综合竞争力,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外市场,参与全国性竞争;引进高资质、有实力、信誉好的园林绿化队伍,引领带动本地企业发展壮大。对获得国家、省、市表彰,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资质升级、资金扶持、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支持。

  2.提高绿化科研能力。培养一支专业门类齐全、敬业高效的科研人才队伍,成立市园林绿化科研机构或依托各大院校在我市成立专门园林绿化科研中心,宣传园林绿化科普知识,研究园林绿化科学技术、推广科技成果,保证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可持续发展。各级园林绿化部门每3年完成1—2个科研项目,或与科研单位进行横向联合推广1—2个先进的园林绿化科研成果。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根据园林绿化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建立各自园林绿化研发基地,根据自身需求,有序引导建设乡土植物培育、生产基地。科学规划各类生产绿地,城市生产绿地面积应不小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生产绿地,加强对规模生产绿地的建设扶持。

  3.构筑政企沟通平台。充分发挥园林绿化协会的纽带作用,坚持双向服务,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做好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培训不少于5000人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4.加强园林绿化企业管理。将进入宿迁的市外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纳入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方绿化工程建设主体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通报,并联合市规划、招投标等主管部门,共同加强园林绿化市场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统一高效的工作机制。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工作。发改、财政、审计、规划、环保、国土、城管、政管办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二)严格依法管绿。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应依法加强保护。对于每年新增的永久性绿地,市政府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列入保护;对于需变更用途的绿地,市政府统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等环节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园林绿化主管和执法部门要加强联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书面告知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要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及时将园林绿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三)加大投入力度。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导,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按规定列支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园林绿化配套费,专款用于绿地建设。园林绿化设计、建设、管养经费管理参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建设高品质园林绿化工程。积极探索市场化投入的机制,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园林绿化项目建设。

  市财政安排中心城市园林绿化建管工作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中心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先进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单位和优秀企业、科研机构、园林绿化项目等。

  (四)强化督查考核。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落实层级督查考核机制。建立中心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考核保证金制度(宿豫区、宿城区每年各缴纳100万元,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每年各缴纳50万元),主要用于对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园林绿化工作的考核。

  中心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督查考核由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严格按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五)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承担职责调整需要,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和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相应增加人员编制。优化机构设置,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单独设置或隶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激活人才保障机制,建立专业人才招引培机制、实用型人才政府雇员机制、专家审查人才库机制、高端人才专家顾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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