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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真人官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 2023-02-11 15:51:34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日期:2022-12-01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查阅,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领取。

  互联网联系方式: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本指南依申请公开部分。)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在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查阅或下载,也可以到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查阅领取。

  1.通过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访问地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首都之窗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

  6.通过政务新媒体账号:“首都园林绿化”新浪微博、微信订阅号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依法予以答复。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网站(访问地址:)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印有效。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提供必要的帮助。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小黄庄北街1号;开放时间:9:00-12:00、13:00-18: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线.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信息公开,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小黄庄北街1号;邮政编码:100013。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线.网页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特别说明: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政府信息的,WM真人官方网站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本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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