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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县城区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河北省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园林绿化,包括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主次干道、河道、片林内的树木、花草、植被、花坛、花箱、花架等绿化公共设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均应受到保护。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严禁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严禁破坏城区园林景观、花卉、设施。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M真人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