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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肃北县人民法院对肃北县城市园林绿化所及肃北县统计局会计常小艳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常小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未退还的公款116.48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常小艳在担任肃北县城市园林绿化所及肃北县统计局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由其保管的单位财务印章,通过电汇转账、现金不入账等方式,将两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养老金、公积金等公款共计189.48万元挪归个人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小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常小艳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归还部分被挪用的公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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