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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征文十篇WM真人官方网站

时间 : 2023-06-21 10:03:24

  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人类环境的构成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话,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在刚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植树活动,带领我们初一(6)中队的班干部创立了“绿色天使”植绿护绿小组,鼓励队员们在校园里认养了一棵小树苗,利用课余时间给它梳妆打扮,为它长成参天大树打下了基础。在学校组织的“让地球充满生机”的签字活动中,我郑重地在上面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写下了自己对环保的决心和期望,对美好未来的憧憬。我积极参加学校在世界环境日举行的有奖征稿,认真查阅、收集各类资料,进行社会调查,撰写有关环境治理设想方面的文章,我经常去参加学校组织的环保讲座,观看环保方面的录相带,积极参预环保知识问答调查活动,认真填写每一项提问。我参与了“红领巾植绿护绿队”的网站建设,在上面大量的环保图片和环保知识,以及关于环保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国在环保方面发展动向、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情况;每个月我都利用网络、报纸,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专题和板块“环保资讯”来告诉大家;还定期制作一些宣传板来宣传环保知识和生活中的环保常识。提高了大家的环保意识;号召同学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关爱自己的家园,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周围的环境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积极动员身边的人一起来依法保护和建设人类共有的同样也是仅有的家园,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的文明做出贡献。我还和同学们共同发起“养一盆花,认养一棵树、爱惜每一片绿地,让我们周围充满绿色”和“小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饭盒和一次性筷子,让我们远离白色污染”的倡议。让我们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篮子,让我们共同走向美好的绿色的明天,走向辉煌、灿烂的未来!

  据我收集到的一份报告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一个个铁一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它们像恶魔般无情地吞噬着人类的生命。它威胁着生态平衡,危害着人体健康,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让人类陷入了困境。为此我作出宣告:“只要我们人类有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意识,有依法治理环境的意识,地球村将成为美好的乐园”。未来的天空一定是碧蓝的,水是清澈的,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类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幸福。

  “真正检验我们对环境的贡献不是言辞,而是行动。”虽然我现在做得只不过是一些微小的事,但是我坚信要是我们人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心,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携手保护我们的家园,自然会给人类应有的回报。在温暖的摇篮草原上小憩;在慈祥的笑脸天空下成长,在爱的源泉河流中沐浴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荷兰、丹麦及瑞典。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作为一个大国,在环境问题的处理上对世界来讲具有很大的影响,并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受到环境的束缚,如若处理不当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今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保“费改税”渐行渐近。这说明我国已经愈来愈重视环境问题,开征环境保护税既是国际社会的要求,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征收排污费,标志着我国开始利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但排污费政策有诸多不足。通过对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进行具体分析,可知实行符合我国自身发展且具有特色的环境保护税,可以达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的目的。

  (一)环境保护税的概念。环境保护税最先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这一观点,运用环保税手段来缓解环境恶化。根据某些物质每单位所使用的量来征收的税费,这些物质在使用或在释放的时候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欧盟统计局对排污税所作的解释。环境保护税是通过税收手段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征求意见稿》,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特征。普通税收基本上都是强制的、固定的、无偿的,环保税不仅具有这些特征,还具有其他税种没有的特征,包括:(1)环境保护税是服务于环境的;(2)环境保护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将环境保护纳入到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决策中,促使生产者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3)环境保护税很难转移到别人那里;(4)环境保护税会对不同的生产要素产生不同的影 响,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5)环境保护税可以鼓励人们保护环境,相反也能惩罚破坏环境的主体,协调正反两面。

  1.对于生产者而言。企业要想赚取更多的利润,必须降低生产成本,减少所要交的环境保护税,从而不得不改变以往的生产行为,减少污染;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是为了监督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的收益率,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促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生产者自身而言,也具有不容小觑的作用。

  2.对于消费者而言。政府对污染商品征收的税费,表面上看是由企业承担的,本质上却是由消费者偿付的,因为企业将税费随商品一起转嫁给了消费者。政府对那些污染商品征税,企业将税费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就会觉得这些商品的价格较高,不易接受,转而寻求其他的清洁商品进行替代。这样层层下来,就会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观,改变其消费行为,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3.对于社会而言。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整个社会而言,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有效利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通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也使整个社会提高了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给环境带来的危害,使资源浪费者、环境污染者能够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献出一份力。

  (二)消费税。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加工和进口环节对应税品进行征税。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社会消费结构、改变消费方向等,客观上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消费税主要的课税对象为汽油、鞭炮、小汽车等。

  (三)资源税。资源税不像其他税种涉及的范围那么广,主要是对资源及资源开采进行征税。资源税的征收能够客观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率,抑制资源过度开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课税对象包括煤炭、原油、盐等。

  (一)总则。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首先要确定目标,通过前面的介绍可知环境保护税最主要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还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还能革新产业技术,发展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等等。

  (二)纳税义务人。按照《征求意见稿》,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征税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等都是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对于颇受关注的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未作规定。

  (四)税目。与国际上排污税税目不同,我国目前是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级阶段,设立税目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从最需要解决的地方入手,由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税主要是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等方面进行征税。

  (五)税基。即计税依据,国际上的税基主要有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以及在消费品中存在的污染物数量等。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最明显的作用就是促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提高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为税基,企业只有减少生产,降低产量才能减轻税负,笔者认为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在消费品中存在的污染物数量为税基,对消费者能够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目前我国采用三种税基相结合的方式,如:(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应税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六)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额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税率的制定要注意:一是要注意适中原则,要把大众的接受程度考虑进去,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重公平公正;二是注意税率的弹性,要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对税率进行调整和改进,不能一成不变;三是要注意税率的多样化发展,因为我国地域宽广,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的污染物也不同,所以设置税率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可以使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来确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率,征收比较方便,当然对于特别的税目也可以使用累进税率。

  (七)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八)其他。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征收管理,与此同时,还需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的职责,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环境保护税征收按月、按季或者按年计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环境保护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等。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巨大的进步,但要保护环境仅依靠征收环境保护税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制定好配套措施。一是要完善环境保护的征管体系,虽然目前已经制定了《征求意见稿》,但应进一步加以完善以使其具有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和权威性等特点;二是增强征管力量,提高征管技术,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介提醒人们关注环境;三是协调中央和地方,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度,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管辖权,解决好中央与地方的利益问题。国家可以将环境保护税反作用于环境,用来投资建设环保事业,造福人民大众,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杜万平.美国排污交易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难题[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1,(01).

  3.徐艳,伍月倩.对环境税的征收及其征管的探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9).

  4.北大林肯中心.环境税的国际经验[R].北大林肯中心环境税研究小组,2011.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部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 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法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不做立法计划安排。

  第六条 除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外,总局有关司(办、局)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可附具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规司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总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稿,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完成环境保护法规初稿后,应当征求总局其他有关司(办、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移送法规司审查。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项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汇总表、对未采纳的主要不同意见的说明,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和国内外包括法规条文在内的其他立法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准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

  第十七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第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认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司可以组织实地调查,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因涉及有关方面重大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法规司负责提出法规送审签报,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会签后,连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以及有关专项论证材料目录,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的说明。

  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依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等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条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中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议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做起草说明,并负责就具体管理现状、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专业性问题做说明或答辩。

  法规司做审查说明,并负责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法律问题做说明和答辩。

  第二十三条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报请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并以总局文件形式报送国务院。

  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以总局局函报送委托机关。

  报送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应当附送有关专项论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总局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公布格式见附件2.

  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总局为主办机关的,使用总局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应当及时刊载。

  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公报》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在《中国环境报》上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也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依照《立法法》和《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的备案工作。

  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部门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格式见附件3.

  法规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权属于总局。由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部门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解释。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的办理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由法规司归口受理,并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司(办、局)征求意见。

  法规司根据是否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的原则,负责汇总研究,拟定函复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总局各有关司(办、局)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负责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总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存在重大矛盾或者交叉,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司应当商有关司(办、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总局局长专题会议或者局务会议研究。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英文译本,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由总局负责起草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成英文译本。

  环境保护法规英文译本由总局国际司提出英文译本初稿,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审核后,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或者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

  第三十六条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七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环境保护法规汇编,由法规司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就我国而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经济发展的任务艰巨,但是环境问题也不能忽视。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问题,将是社会可持续发展重要的课题。西方环境税收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就利用环境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环境状况的手段。我国长期以来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带来的高污染、高消耗造成的环境和资源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因此,如何运用税收手段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议题。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关于环境税收的考量,分析我国现有环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若干意见。

  在我国目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中,没有专门设置的环境保护税,也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征收排污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由于缺乏针对环境保护的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1.税种所占比例太小。2011年,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建税等几项税收合计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16%左右。剔除各税种中与环境保护无关的税收,则比例将远远低于16%。对于污染较大的能源产品等,没有利用高税率来降低需求,无法抑制高污染产品的消费,加剧了环境污染。

  2.税收覆盖面小。如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资源和盐,其他一些自然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动物资源并未包含在征收范围内,课税范围较小;消费税对传统的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征税,而一些新型的、更易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如电池、含磷洗涤剂、臭氧耗损物质等。

  3.优惠形式相对单一。我国税制中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项目,主要涉及的有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的减免。不仅政策优惠的空间小,而且优惠的方式也比较单一。税收优惠方式缺乏多样性和灵活性,不能充分体现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和税收优惠的效应。

  独立环境税,作为环境税制体系的主体税种,应是构建未来环境税制体系的重点。结合国内外节能减排形势、环境质量目标、环境收费的现实情况以及相应的技术条件等方面,我国的独立环境税应当设计如下:就税目而言,应当包括对我国环境的负面影响最为严重的大气污染、污水、固体废弃物等。对此类污染物课税,我国已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在前,条件相对成熟;就税率而言,应视宏观经济形势和个体负担可承受能力等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就计税依据理论上看,应是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但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以产品数量为计税依据。

  1.提高征税税率。在税率设计方面,要重点提高明显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低税率。长久以来,我国资源税税率普遍偏低,一些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成本较低,导致资源的消费量较大,不利于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应将资源税和环境成本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恢复等挂钩,根据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的生产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成本、生态补偿的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

  2.改革征税方式。我国的税收征税方式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尚存在征税方式与课征对象不匹配的现象,大大减弱了作为一种经济宏观调控的税收效果。对于资源“滥采富矿”、“采富弃贫”的现象,主要是因为目前资源税从量计征导致的。应当改革征税方式,采用从量和从价相结合的方式。

  3.增大征税范围。针对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于环境保护的覆盖面较小的特点,应当结合现有的税费政策,加快将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纳入环保征税范围。具体而言,对于资源税,可将目前没有纳入征税体系的水资源、草场资源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缺水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对于消费税,可将电池、含磷洗涤剂、氟利昂等高污染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达到抑制消费、保护环境的目的。

  4.扩大优惠形式。国际上环境税系发达的国家的绿色税收优惠形式多样,通常将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税收优惠方式也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我国应当引进税收优惠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2]葛察忠等.环境税收与公共财政[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1)在我国境内开采(或生产)的煤炭。就煤炭而言,凡是在我国境内开采、加工以及使用煤炭并因此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环境保护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由于技术、设备以及管理理念和手段的不同,其采煤过程对资源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有明显的区别。比如,少数企业只顾局部的眼前利益,不用科学方法开采,而是随意乱采乱挖、挑肥拣瘦,不仅造成自然资源的严重损失浪费,而且造成了瓦斯爆炸、塌方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地面下降、植被递减、水土流失加重,煤炭随意堆放,煤尘漫天飞扬等污染及破坏环境的现象。为了防止这种破坏型煤炭开采行为的发生,对开采(或生产)的煤炭征收环境保护税,可以达到规范开采者的行为、保护环境的目的。(2)在我国境内加工的煤炭。针对煤炭加工过程中采用传统经济模式和循环经济模式的经营者对煤炭综合利用、以及气体和固体排放对空气污染程度不同的实际情况,对气体和固体污染物排放超过一定标准的加工煤炭征收环境保护税。(3)在我国境内消费(或使用)的煤炭。消费者在煤炭消费(或使用)环节同样存在对煤炭消费利用状况以及气体、固体污染物的排放对环境污染程度不同的区别。对造成污染严重消费(或使用)的煤炭征收环境保护税,可以减少环境污染。

  (1)对煤炭在开采环节(或生产环节)的环境保护税应按照煤炭开采的回收率及在开采过程中的传输、堆放等污染程度不同设计有差别的税率。从方便征收管理角度考虑可采用定额税率形式。以原煤产量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定额的计征方法,但考虑到不同品位的煤炭价格差异较大,全国统一的税率会造成税负不合理;如按不同品位的煤炭分别确定税率工作量又太大。因此,该环节的税率宜采用比例税率,并依各种原煤的同类售价为计税依据较为合理可行。故建议采用比例税率,以开采原煤的同类售价为计税依据。(2)对煤炭在加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应根据加工过程中煤炭的综合利用率、气体、固体污染物的排污参数等因素予以确定,综合利用率越低、排污越多、税率越高。采用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煤炭加工产品的销售价格,自产自用的按同类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3.对煤炭在消费环节的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同样应根据消费者在消费煤炭时排污参数确定,污染越重税率越高,可采用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消费煤炭的购买价格。

  为了鼓励煤炭开采、加工以及消费全过程的节能环保投资,促进煤炭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及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制定环境保护税制度时,考虑在已有的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对节能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煤炭的开采、加工及消费使用方面的节能环保也应有专门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1)对煤炭开采者开采的原煤,其综合回收率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予以免税,低于这个标准的全额征税。这个标准也可称其为起征点。具体标准可参照国际同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以及我国现行的技术条件以及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确定,并不断调整。(2)在煤炭加工环节,对煤炭综合利用率、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国家标准的可予以免税,高于国家标准的可全额征收。同样,煤炭加工综合利用率、气体、固体污染物的排放量标准可参照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予以确定,并不断调整。(3)在煤炭消费环节,对个人消费的煤炭可免征环境保护税(继续采用收取卫生费或垃圾处理费的方式),对单位消费的煤炭可按照其排污量,由有关部门确定标准,低于规定标准的免税,高于规定标准的全额征收。

  (1)征收部门及参与征管的部门。环境保护税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环保部门直接参与环保指标的测定。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需要拟定一系列环保指标,税务部门对拟定这些指标无能为力,必须借助环保部门的力量。(2)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归属。环境保护税应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款专用,作为各级政府的环保资金来源之一,具体分成比例可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所承担的环保任务及环保支出予以确定。就总体而言,地方政府的环保任务及环保支出量要大于中央政府。故建议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分成比例为中央和地方按37或46的比例进行分成;煤炭资源集中的省区,其地方政府的环保任务更重,支出需要量更大,因此地方分成比例可更高一些。

  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主体地位,其开发和利用对环境污染尤为严重。笔者经过调查研究,以宁夏煤炭发展循环经济为例,提出了对煤炭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政策建议。(1)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地方获得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本地区的公共环境、城市公用环保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等环保开支,做到专款专用。根据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税能够在全国统一执行,环境保护税的立法权一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同时,详细列出一些应税项目,是否征收,由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要报中央备案。该税种可划作中央、地方共享税,在征收方法上可采用源泉扣缴、定额征收法和自行申报法。中央获得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全国性跨区域、跨流域大江大河的水土保持、环境治理及其他影响可持续发展的人类生存环境的环保工程的投入。(2)加快发展新能源建设,实施低碳化发展。对那些单一生产或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技术改造,降低环境污染。要高起点、高水平发展清洁能源促进传统能源的产业结构调整。以煤、电、化、热一体化为主线,以重点产品、重点项目为核心,大力推进风能、水能、太阳能、核能等清洁能源消费,有计划地重点安排各大产业集群,降低煤炭开采比重,形成低碳化经济板块。

  [1]丁江林.煤矿选煤技术与环境保护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8.

  旅游环境是生态旅游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杨桂华,等,2010)。随着旅游环境问题的不断涌现,旅游环境影响、旅游环境承载力等热点问题逐渐吸引了学术界的关注。旅游环境质量的优劣与旅游者、政府、社区居民以及旅游开发者和经营管理者等利益主体密切相关。包括旅游从业者在内的任何一个旅游利益相关者在旅游过程中都可能对旅游环境带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其中,旅游环境认知是制约旅为的基本因素。旅游环境认知是指对旅游环境的认识和感知程度,在本文中仅指对旅游自然环境的认知,具体包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对旅游环境解说的认识、对旅游环境现状的感知以及对旅游环境管理倾向的态度4方面。旅游从业者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群体,他们往往只单纯地追求旅游经济效益,而忽视旅游的负面影响,他们的旅游环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更多受其自身潜在的环境认知水平的制约。因此探讨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对于加强景区从业者的环境管理具有实践意义。

  目前国内外关于旅游从业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参与旅游业的程度、旅游收入、流入动因和旅游影响认知等方面。Tosun(2000)分析了限制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因素。Zhang和Lei(2012)从社区居民参与意向、环境知识,对生态旅游的态度和旅游景观的吸引力四方面,构建了一个参与生态旅游的结构模式。Nyaupane等(2006)研究发现,当地人参与旅游业的程度和游客数量或类型对旅游经济漏损、社区控制和社会经济的不公平性都有明显影响。徐建英等(2008)通过对旅游从业者的来源地、收入分布和职业特征的分析,探讨了卧龙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的有效性。对于流入动因,Edith和Michael(1999)构建了旅游从业者流入动因量表,并从微观层面分析了其流入的动因。Edith等(2003)、Nicole和Rick(2007)分别对英国Somerset和Coventry以及加拿大Vancouver Island的旅游从业者流入动因进行了实证研究。杨钊和陆林(2006)以九华山景区为例对旅游劳工职业转换的动力进行了实证分析。对于旅游影响的认知研究,更多的研究是从社区居民的角度来分析旅游的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Andereck,Vogt,2000;Ap,1992;Brunt,Courtney,1999;Teye,et al.,2002),很少是从旅游从业者的角度来展开(程占红,等,2008)。目前尚未见关于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相关研究。

  主要保护褐马鸡及其栖息的温带森林植被类型,拥有丰富的自然生态旅游资源,其生态环境状况关系着汾河水文变化和山西经济社会的发展。伴随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从业者也愈来愈多。本文以芦芽山自然保护区为例,在使用双向指示种分析方法对旅游从业者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利用典范对应分析方法,研究旅游从业者在旅游环境认知方面的特征差异,研究结果对加强景区环境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2010年8月,项目组在山西省宁武县西马坊村、芦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旅游活动集中区域冰口洼一带,采用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旅游从业者的旅游环境认知状况进行了调查。共发放8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64份,回收率80%。问卷调查的原则是:首先,取样对象仅限当地的旅游从业者;其次,从正在经营的旅游企业或者旅游经营个体户,每家随机抽取1名旅游从业者填写问卷。

  因此1份问卷其实代表1个旅游经营实体。调查项目涉及样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和旅游环境认知共37项指标,其中,旅游环境认知指标包括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对环境解说的认识、对旅游环境现状的认识以及对旅游环境管理倾向的认识四方面。1项指标代表1个旅游环境观点,分为5个等级,以同意程度来分级。

  旅游从业者的属性特征指性别(sex,S)、年龄(age,A)、文化程度(the educated degree,ED)、工作性质(work attribute,WA)、工作年限(work time,WT)、月收入(income,I)和收入来源结构(the income framework,IF),其计量方式见表1。对于37项指标表达的观点,回答项有非常不同意、不同意、不确定、同意和非常同意5个等级,分别赋值1、2、3、4、5。

  典范对应分析(Canonical Correspondence Analysis,CCA)是一种限定排序方法(张金屯,2004),其排序坐标值的计算不仅依赖于样本对旅游环境认知的数据,而且也依赖于样本的属性特征数据,因而其计算结果能反映各方面的信息,尤其是能同时给出样本和属性特征的坐标值,这样样本和属性特征就可以同时表示在排序图中,结果直观简单,能够更好地表达样本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本文把64个样本的7个属性特征和对37项指标的调查值分别组成64×7维、64×37维的两组数据矩阵,在使用双向指示种分析方法(TwoWay Indicator Species Analysis,TWINSPAN)对样本类型进行划分的基础上,利用CCA方法,研究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

  TWINSPAN作为一种等级分类方法,是以相互平均排序轴作为分类的基础(张金屯,2004),能够同时完成对样本和属性特征的分类。在本研究中,它把所有样本划分为5组(见图1),Ⅰ组包括样本3,4,6,7,8,9,11,12,13,16,17,21,25,27,29,34,42,45,51,54和58;Ⅱ组包括样本18,19,22,23,24,31,33,37,38,39,40,41,46,48,50,55,57和59;Ⅲ组包括样本1,2,5,14,32,35和36;Ⅳ组包括样本26,28,30,43,44,52,56和60;Ⅴ组包括样本10,15,20,47,49,53,61,62,63和64。在TWINSPAN划分中,指示因子对于识别样本特征极为重要。在本研究中,起关键指示作用的指标有1、2、3、6、15、17、18、20、21、23和25(见表2)。

  结合表2(5组类型样本对37项指标的认知)以及在每次划分中起关键指示作用的各指标的特征,可以总结各类型的相关特征。Ⅴ组属于严格保护型,他们关心自然,否定人类中心论,提倡限制性地旅游开发,担心和忧虑旅游环境发展现状,强调严格管理和自觉投入环保行动。Ⅰ组和Ⅱ组都认为旅游生态影响不严重,能够容忍各种旅游影响因素,积极倡导旅游开发,都属于开发型;但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Ⅰ组持人类中心论,Ⅱ组持协调论,二者的积极性显然有所不同。因此,Ⅰ组是积极开发型,Ⅱ组是次积极开发型。有趣的是,Ⅱ组在思想上持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论,但是对于旅游环境的管理,却不倡导分区开发和对相关旅游活动进行限制,自觉性也有待提高。由此推知,Ⅱ组所坚持的协调论不彻底,仅停留在表面,是偶尔协调型或者叫消极协调型。Ⅲ组在认知倾向上表现出两方面的矛盾性,其一,他们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坚持人类中心论,但是在旅游发展上却倡导限制性地进行旅游开发;其二,他们对旅游环境发展现状较为忧虑,但在旅游环境管理上却反对限制旅游活动,不愿自觉投入环保行动中来。由此推知,Ⅲ组一方面坚持旅游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又坚持旅游开发,且不愿为环保付诸行动,兼有两面性,属于典型的偶尔保护型。Ⅳ组坚持人与自然协调论的观点,倡导旅游开发,能容忍各种旅游干扰因素,但同时也对旅游环境现状较为忧虑,主张限制相关旅游活动,强调较为严格的管理和自觉的环保行动。由此推知,Ⅳ组为了兼顾旅游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愿意采取各种积极的协调行动,属于积极协调型。

  由图2可知,不仅5组类型的样本均集中分布在一定的空间区域,而且7个属性特征因子在排序图中也都有自己的分布态势。其中,每个属性特征因子的箭头连线的长短表示样本类型的分布与该属性特征关系的大小,如文化程度对样本类型的影响明显大于收入水平。箭头连线与排序轴的角度表明与该属性特征与排序轴相关性的大小,比如,工作性质距第一排序轴(以下简称“第一轴”)近,说明它对第一轴的影响远大于对第二排序轴(以下简称“第二轴”)的影响,而文化程度与两个排序轴的角度接近,说明它对两个排序轴的作用近乎相等。箭头所处的象限,表示该属性特征与排序轴的正负相关性。由此可知,CCA排序图可以直观地反映不同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

  对于不同类型与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通过各属性特征与排序轴之间的典范系数和相关系数来表示(见表3)。由表3可知,第一轴与工作属性、收入来源结构和文化程度有较高的负相关性,与年龄有一定的正相关性,从左到右,旅游从业者在工作性质上逐步与旅业管理密切相关,WM真人平台即由其他部门管理人员向出售地方特产的当地居民、旅游业经营者和景区行政管理者逐步过渡,在收入来源上趋于与旅游业的关系逐步紧密,在文化程度上则逐渐降低,在年龄上趋于增大。第二轴与文化程度有较大的正相关性,与性别有一定的负相关性,从下到上,旅游从业者的文化程度逐步提高,性别趋于男性化。在各种属性特征的综合作用下,5组类型从右到左由积极开发型向次积极开发型、偶尔保护型、积极协调型和严格保护型逐步过渡。

  图3是TWINSPAN分类中起指示作用的、衡量旅游环境认知的11个关键性指标的CCA排序图。可以看出,各关键性指标的空间分布与以其为指示特征的样本类型有高度的吻合性。例如,指标2、3、6位于排序图的右侧,代表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倡导资源开发而漠视环境的观点,这与积极开发型的Ⅰ组、次积极开发型的Ⅱ组和偶尔保护型的Ⅲ组在空间分布上有一定的吻合性。指标15、18、20位于排序图左上侧,代表对自然环境的强烈关注,这与严格保护型的Ⅴ组和积极协调型的Ⅳ组的位置有很强的相似性。由此说明这些反映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关键性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样本类型的分布格局。

  在方法上,CCA作为一种限定的排序方法,其关键在于能把样本对于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与其自身的属性特征紧密结合,因而在其结果图中能直观简单地以箭头连线的方式表达样本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是除趋势对应分析方法(Detrended Correspondence Analysis,DCA)所不及的。但是CCA分析结果具有显著的“弓形效应”(张金屯,2004),这是因为它的第二排序轴往往是第一排序轴的二次变形,使得样本在第二排序轴上的坐标值受到影响,从而样本的分布就会产生“弓形”扭曲,例如,本研究中的Ⅱ组、Ⅲ组和Ⅳ组的分布就受到这一影响,因而近乎平行地分布于第一轴的两侧。

  在案例地选择上,芦芽山部级自然保护区作为山西的母亲河汾河的关键水源涵养地和部级珍稀濒危保护动物褐马鸡的主要栖息地,其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对于自然环境的影响具有潜在的生态风险,本文选择芦芽山作为研究对象,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同时,由于取样时排除了外来的旅游从业者,并且在每个旅游从业者单位中仅取一个样本,因而问卷调查的数量不是很多。

  但是,因为芦芽山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发展规模和游客量不及其他传统旅游目的地大,旅游从业者的数量比其他成熟的旅游地要少

  。从这一角度讲,本文其实是对一个生态旅游目的地在发展初期时旅游从业者对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详细分析,与其他的研究对象相比,具有一定的独特视角和代表意义。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机制。本文以当地的旅游从业者为例研究其对旅游环境的认知水平,实际上就是对社区参与旅游环境保护与管理的一个检验,有其研究的代表性。对于旅游从业者的管理,结合研究结果可以从如下三方面展开。

  (1) 加强教育培训。Ⅳ组从业者是自然保护区管理者追求的类型;Ⅴ组作为严格保护型,需要对其进行关于生态旅游发展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能够积极支持生态旅游业;对于Ⅰ组、Ⅱ组和Ⅲ组从业者类型,则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环境教育,使其牢固树立维持自然保护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其旅游从业行为的基本前提的观念。

  (2) 提升生态旅游发展水平,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切实提高从业者的旅游经济效益。社区居民是保护自然环境的强大动力,而经济利益则是促使其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为此,芦芽山自然保护区一方面应采取各种措施,提升生态旅游发展水平,为社区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应规范旅游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持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切实提高从业者的旅游经济效益。

  (3) 加强环境监管。自然保护区的首要任务是保护自然资源,提倡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因此,对于各种包括旅游从业行为在内的人为活动,都应该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条例。同时,鉴于Ⅰ组、Ⅱ组和Ⅲ组从业者的环境认知水平较低,应加强对从业者从业行为和从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和相应的环境评估,以便适时调控。

  本文的研究主要结论有:(1)TWINSPAN将所有样本分为积极开发型、次积极开发型、偶尔保护型、积极协调型和严格保护型5种类型;(2)CCA排序图能更直观地反映样本类型与其属性特征之间的关系,第一轴主要反映工作属性、收入来源结构和文化程度的变化,第二轴主要反映文化程度和性别的变化;(3)表征旅游环境认知水平的关键性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样本类型的分布格局。

  [1]程占红,牛莉芹,吴必虎.基于DCCA方法的旅游从业者对旅游影响认知水平的排序[J].地理研究,2008(3):715720.

  [2]徐建英,吕一河,王克柱,刘洋.基于旅游从业者的卧龙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有效性分析:社区参与视角[J].生态学报,2008(12):61216129.

  [3]杨桂华,钟林生,明庆忠.生态旅游(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4]杨钊,陆林.旅游劳工职业转换动力实证分析――以九华山为例[J].旅游学刊,2006(2):7679.

  [基金项目] 江苏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基于农民参与的江苏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14FXC002);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我国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的制度建构与运行机制研究”[ CLS(2015)D140 ]。

  [作者简介] 彭小霞(1980 ― ),湖北武汉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土地征收补偿与生态补偿。

  土地征收中农民的生态权是指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依据法律享的有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和生活,以维护自身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对农民生态权的漠视与我国目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生态补偿的缺乏有很大关联。减少土地征收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必须以农民的生态权保护为出发点,构建科学合理的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发放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显著特点是我国征地补偿着眼于土地的经济功能的补偿而忽视了土地的生态功能的补偿。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的内容中生态补偿方面存在空白,以及征地主体对耕地价值的认识错位,还有土地征收主体、使用主体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对农地生态功能的漠视,致使农村生态环境随着土地征收的持续推进被严重破坏,农民的生态权遭受损害。我国农民的生态权在土地征收实践中遭受损害的具体表现有:

  对土地的耕种或者说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权是农民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生态利用权。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传统农业不断向现代工业转型,在现代化过程中,农村土地不断在土地征收的名义下转变为建设用地,原来种植农作物的农地被大量开发为商业性和工业性的园区。在农村的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大批城市淘汰的生产技术和高污染的企业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市环境保护执法强度的提升不断搬至郊区和农村地区,使农村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然而,农村对城市源源不断的资源供给而造成的自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缺乏有效的生态补偿体系的填充和弥补,农民作为贫困群体在经济实力、科技水平与城市居民存在巨大差异,对环境破坏的治理和应对显得能力不足,因而只能被动和无奈地承受环境破坏的恶果,农民利用农村生态系统获取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成为空谈,换句话说,土地征收中农民的生态利用权在事实上被剥夺了。

  生态知情权是生态权体系中的基础性和前提性的权利。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对于公众的生态知情权作出了初步规定,但在当前农村土地征收实践中,这条规定并未落实,农民生态知情权和生态利益往往存在隐害的情形,或者说农民在涉及自身生态权益的土地征收事项上缺乏知情权,如被征地用途是否会损害生态环境、征地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是否采取了补偿措施等等农民都不知情。土地征收程序都是政府主导,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在审批前不享有知情权,对其审批的过程和结果更无从监督。一些存在严重污染的工业投资和发展计划,在公益征收的旗帜下大行其道。被征地农民在有关生态环境利益的土地征收目的以及后期的土地开发和利用上存在着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这种不利处境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生态权益的保护和救济。

  生态参与权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沟通机制,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使各种利益群体在生态的利用、开发、保护等决策上能够表达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实现利益平衡和共存。生态参与权是农民保障和实现自身生态利益的一项必须具备的程序上的权利。一方面农民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和行为习惯的影响,其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式比较狭窄;另一方面,被征地农民参与农村生态保护缺乏激励机制,而且目前的政府主导型征地程序排斥农民参与,农民生态参与权的行使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在实践中,农民大多在生态利益被侵犯后通过和抗议等非制度化方式参与生态维权。而这种非制度化的生态参与在地方政府维稳目标和片面追求行政效率的惯性思维的支配下,往往遭遇了强制打压或者有意搁置的冷处理,因而农民的生态参与维权行为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被征地农民生态参与权的缺失与其生态知情权受侵犯密切相关,被征地农民的环境知情权的缺失直接导致其生态参与权的实现存在困境。

  农民的生态权遭受损害时,农民的生态利益表达呈现出两极分化的局面。一方面,出于对现有利益格局和权利制衡关系的理性判断,农民在权利维护上表现出犹豫和畏缩,在这里称其为“柔弱的农民生态权救济行为”;另一方面,随着生态权损害程度的加深和农民自身权利意识的增长,被征地农民生态维权的自力救济力度也逐渐提升。在GDP至上的政绩观的影响,或者说在“资本挟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很容易与污染企业组成利益同盟,却无视被征地农民的生态利益诉求,行政机关主要运用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手段对农民的反映、陈情、请愿、等生态利益表达诉求进行强制打压,通过国家强制力隐匿社会矛盾和消除不满情绪,致使被征地农民生态利益表达权难以实现。

  征地生态补偿是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对土地权利人在土地征收中的生态利益进行分配、整合和保障,从而实现对农民生态权的保护。

  1. 征地生态补偿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其内容包括:第一,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主要是指农村土地被征后,针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由生态补偿主体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和促进生态产品的生产来达到生态的养护,这实际上是生态补偿主体对生态受偿主体所遭受损失的生态利益的补偿。第二,恢复整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时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于开发商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对自然资源的破坏以及造成的生态系统的失衡,必须进行治理和修复,这实质上是人类对给大自然造成损失的填补。第三,控制和限制。生态补偿还包括出台一些政策上的优惠措施,具体有:征收生态补偿费、生态税,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等将土地征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再生速度范围和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限度内,限制和控制土地开发商对被征地地区的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对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剥夺。

  2. 征地生态补偿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整合机制。作为生态补偿在土地征收中的延伸和深化,征地生态补偿实际上是对土地权利人在土地征收中的生态利益的重新整合和协调,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征地中生态资源消耗比较多的群体对生态资源消耗较少的群体作出补偿;第二,在征地过程中为自然环境保护作出贡献小的群体对自然环境保护作出贡献大的群体进行补偿;第三,由征地活动所带来的生态受益区域对生态受损区域作出补偿、生态资源开发区域对生态资源被保护区域作出补偿。

  3. 征地生态补偿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保障机制。征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恢复与治理因征地而破坏的生态环境,从而实现农民生态权的保护。具体说来,是政府按照土地资源开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来不同的征收生态补偿费,同时将纳入预算管理的补偿费转化为专门保护土地生态环境的专项基金,对为保护生态系统而失去更好发展机会的受损者给予弥补,对生态环境的贡献者与维护者进行奖励与资助。因此,征地生态补偿可理解为外部化的生态环境成本的负担机制,是促进环境保护的维护农民生态利益的保障机制。

  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应着力解决农村征地生态补偿实践中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谁补偿”、“补偿给谁”、“补偿多少”、“怎么补偿”,其分别对应着征地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的对象、补偿的标准和范围、补偿的方式。

  首先,国家(中央政府)是非常重要的补偿主体,其承担的主要角色表现在:生态资源的所有者、生态补偿决策的作出者、生态资源的管理者和公共生态利益的提供者和补偿实施者。作为全国整体生态利益的维护者,国家有义务使公共生态利益保值或增值,当人民的公共生态利益受到损失时,国家有责任对生态利益受损的人或地区进行生态补偿。

  其次,是土地开发利用者。在征地生态补偿中,土地利用者是以合法的程序征用土地,并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在此过程中对生态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产生了损害,应该进行补偿。因此,土地利用者也是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然而,土地征收实践中,开发商基于市场主体逐利的本性不仅会尽量缩减对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再加之环境保护观念的缺乏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性,开发商更倾向于忽视土地作为自然资源的的生态价值。这使得大量的农地的生态平衡功能随着土地征收而丧失却得不到补偿,引发被征地地区以及相邻地区的生态危机。

  最后,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行政职能,承担着地方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中央生态补偿政策的执行以及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等多项职能,所以地方政府理论上应作为被征地农民生态利益的强有力的维护者。然而,征地生态补偿实践中,在各种内外因的综合作用下,地方政府扮演的角色恰恰相反。宥于我国目前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为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开始大量依赖于“土地财政”;以及在经济利益至上的不当政绩观的误导下,地方政府会与土地开发上结成利益同盟者,置本地区的生态利益而不顾,由被征地农民生态利益的维护者蜕变为被征地农民生态利益的侵犯者和被征地地区生态环境的破坏者。

  我国征地生态补偿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农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合法所有主体,农民是农村土地的合法使用主体,因此农村集体和农民是土地征收生态补偿的最直接利益相关主体。随着农地的大量征收,客观存在的农地生态价值在城市化进程的冲击下不断减损,但作为土地征收主体的地方政府和土地开发经营主体的开发商却无偿消耗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生态价值,农村集体和农民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付出没有获得弥补,生态补偿在征地补偿中的缺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是耕地锐减,大量土地抛荒、闲置的现象,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成为征地中生态利益的最大受损者和牺牲者。除此以外,从整体主义生态观考察,土地与其他自然资源一起构成生态系统整体,主体在某一块土地上的经营开发行为会对它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所以,土地被征收很容易造成土地单一农用形式被人为分割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两种,使农用地的规模利用率降低,不仅影响了周围未被征用的残留地的耕种,而且也使相邻土地的生产率下降。因此,相邻地区农民和残留地经营者也是征地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①,有权利要求获得生态补偿。

  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生态权,应该确立公平的征地生态补偿标准,使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生态损失得以合理的弥补。而公平的征地生态补偿标准必须结合征地补偿和生态补偿各自的特性,以征地补偿标准为基础和参考,体现为区域性、市场性和合法性的特征。首先,这里的“公平”并非抽象的泛指,而是指确立征地生态补偿标准必须考虑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所以,公平的征地生态补偿标准不是“一刀切”的统一采用同一标准,而是根据被征地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生态破坏程度等方面不同的特征,确立区域化的生态补偿标准。其次,确立市场化的征地生态补偿标准,必须大力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作用,让市场形成合理的土地资源价格,在确立具体地块的价格时,以相邻地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并根据市场行情加以调整和修正。再次,征地生态补偿标准确立的合法性。征地生态补偿,其实质是政府在公平的基础上对被征地农民及相关区域生态利益的重新调整,其结果表现为政府以行政、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保障生态环境以及公共的生态利益,可以说政府主导着整个征地生态补偿过程。然而,在土地征收中,排除农民的参与,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其公正性和合理性让人质疑。所以,政府在征地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过程中,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通过采取向社会征求意见、开展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吸收农民的实质性参与,并对补偿中的争议应该允许农民提讼,以减少和遏制征地生态补偿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征地生态补偿机制运行的合法性,最终维护农民的合法生态利益。最后,补偿标准制定中,还应适当考虑了未来农业产量、提高农产品价格上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等因素。

  生态效益损失。土地征收,将土地的农用属性转化为建设用地属性,在改变了土地用途的同时也改变了土地所维系的生态平衡。因此,对生态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必须付费和补偿。体现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上,就是土地开发经营主体必须对开发土地资源的行为付费以弥补该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土地利用行为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征地生态补偿的范围应包括征地给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以生态环境损失量和生态建设或恢复的效益量为补偿标准,尽管目前生态影响的定量评估技术尚不完善,但这不应该成为忽视征地给农村带来的生态破坏现象的借口,因为生态补偿标准在计算技术上的困难只能决定着生态保护的时间节点问题,而不能决定着是否有必要实施征地生态补偿以对农村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问题。

  间接财产损失。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征地补偿主要集中在与被征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的直接财产损失,而对于因征地而导致的相邻土地和未全部征收的残余地生产、经营收益减少而造成的损失却无涉及,尤其是失地农民在征地前能无偿使用的公共资源因土地征收而被限制,如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农民生活所使用的水资源、燃料、饲料等都是可以无偿使用的集体公共财产,然而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农民身份上的农转非的改变并未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实质性的便利。这些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的财产上的附随损失,相对于失地农民的直接的青苗损失、房屋损失而言是一种间接财产损失,理应获得补偿。为弥补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直接补偿的弊端,征地生态补偿制度在补偿范围上应将此类因生态破坏和环境改变而导致的间接财产损失包括在内。

  精神损害补偿。无论是城市化发展需要的征地,还是生态保护需要而实施的生态移民,失地农民都面临着对新的生活环境的文化适应上的困难。以维护失地农民发展权为目标定位的征地生态补偿,不仅要在财产上合理补偿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更应该在精神上将失地农民从恐怖、痛苦中解脱出来。因此,征地生态补偿对失地农民精神损失的补偿,不应仅限于治标的给付一定精神损害补偿金,应根据失地农民的实际需要,对症下药地增加复制原有生活环境的补偿方式。就复制生活环境的补偿方式而言,征地机关应该要尽可能在被安置地区为失地农民模拟和创造与原居住环境相似的自然环境、社会和文化氛围。保证失地农民能住在被征地生态环境中或周边地区,让失地农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重建原有的生活环境,应作为补偿失地农民精神损失的治本之策。

  从生态补偿的实践来看,运用多种类型结合的补偿方式是改进补偿方式、满足农民多种需求的必然走向。多样化的征地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是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直接补偿方式有:第一,货币补偿。即通过计算失地农民的生态损失,以对失地地区或农民直接发放货币进行生态利益的补偿;第二,以招工安置、技能培训、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形式来实施补偿,既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又保障了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需求;第三,实物补偿。补偿主体对受偿对象提供土地、物质和劳动力等实物形式增强受偿对象的生产能力,提高其生活状况。直接的补偿方式比较快捷、方便和高效,大多适用于单个区域内的受偿对象具有同质性的征地生态补偿,是在生态补偿实践中被运用得较多的一种生态补偿方式。间接补偿方式有:第一,异地开发生态补偿。异地开发补偿解决的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发展问题。政府应在政策和体制上激励被征地地区的农民和企事业单位到环境容量大和生产效益高的区域进行生产经营,将失地地区的产业核心生产要素实行梯度转移,以促进异地开发区的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异地开发区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第二,区域留地生态安置。政府在被征地区域内进行整体的规划,划出一定面积的区域建设成生态安置区,让失地农民在不改变原有生活和生产环境条件下,给失地农民留出生产和发展的空间。第三,项目补偿。即政府部门或市场主体在被征地地区投资,开发生态补偿项目,恢复失地农民和相邻区域的原有生态状态。项目补偿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土地开发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保证了被征地地区恢复生态需要的资金,在恢复生态的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第四,相关扶持政策的补偿。即上级有关政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及相邻区域给予区域性的生态保护政策、产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土地使用的优惠政策、金融优惠政策和财政优惠政策。通过个方面有利的政策的扶持使生态环境受损的地区经济得到发展以及生态得以恢复。

  [1]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 彭小霞.农民参与土地征收:理论基础、现实障碍与完善路径[J].农村经济,2013(06).

  [3] 董红杰、黎苑楚.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生态权被侵害的现象分析及对策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3(02).

  [4] 李淑文,李彩丽.环境正义视域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反思[J].前沿,2012(15).

  [5] 张术环.论征地生态补偿的内涵实质和原则[J].学术论坛,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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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吴志刚.农地征收中的精神损害补偿问题研究[J].浙江学刊,2013(01).

  [10] [美]麦卡利.大坝经济学[M].周红云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年版.

  近年来,中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荒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环境问题异常严峻。

  《200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2005年,全国地表水水质无明显变化。珠江、长江水质较好,辽河、淮河、黄河、松花江水质较差,海河污染严重”,“主要城市和平原地区的地下水水质状况相对稳定,但局部地区有继续恶化的趋势”,“近岸大部分海域水质良好,但局部海域污染严重”,“城市空气质量总体好转,但部分城市污染依然严重”。这意味着中国水环境、大气环境、海洋环境仍在较为严重污染的状态中徘徊,是一种高污染状态的下的“稳定”。《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指出,2004年中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虚拟治理成本为2,874亿元,占当年全国GDP的1.8%。由此看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随着我国人口的继续增加,经济规模扩张,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产生环境问题的原因很多,有人口膨胀、技术落后、地方保护主义、环保法律与体制不得力、环境保护经济手段运用不到位、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工业布局的不合理、人口素质不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低下,还有大型水利工程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等。

  我国现行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即用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支出、排污收费制度及涉及到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

  (一)用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支出。我国财政支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主要分为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费、国防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五大类,没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支出项目,虽然政府已对环境保护有较大的投入,但并没有专门的统计,这就无法对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的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也使得环境保护缺乏稳定可靠的财政资金保障。直到2007年1月1日,财政部出台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在改革方案中,“环境保护”才正式成为了财政支出的一项功能。

  1、消费性支出:包括承担环境保护职能的其他相关部门或环境敏感部门的行政事业费和科学研究、环境教育和卫生设施方面的支出;

  2、投资性支出:主要包括大型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跨区域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危险废弃物处理、核废料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机构的行政设施建设等;

  3、转移支付项目:包括以市场融资为主但需要政府予以扶持的环保产品和技术;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工程建设及经营;区域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大中城市的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监测工程的建设和经营等。

  (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最早制定并实施的环境政策之一,也是我国实施时间最长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20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我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这项政策要求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和标准交纳一定的费用,以使其污染行为造成的外部效应内部化,促使污染者采取措施控制污染。1978年12月,中央批转了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在中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1979年9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在法律上确定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2003年1月对之前实施的《征收排污收费暂行办法》进行改革,将此办法上升为条例,即《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面贯彻实施《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全国共向67.1万户排污单位征收了排污费,征收排污费144.1亿元。

  (三)涉及到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但存在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尽管当初制定时很少从环境资源保护角度考虑,但对中国环境资源保护产生了一定影响,主要包括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表1)

  在用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支出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环境保护财政支出总额不足且结构不合理。根据国际经验,当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占GDP的比例达到1%~1.5%时,可以控制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当该比例达到2%~3%时,环境质量可有所改善。可见,为了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就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投入,而资金投入在我国又是十分欠缺的。从2002年到2006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从1,367.2亿元增加到2,566亿元,但2006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也只有1.22%,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的不足,制约着我国环境质量的改善;二是资金使用效率低。近年来,政府财政能力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提高,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如,1998~2002年国家安排对环境保护的国债投资达600多亿元,但这些国债的使用效率并不尽如人意,很多资金投入以后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2004年财政部对用于三江源区生态建设的国债资金进行绩效评估,发现了财政资金分配渠道过多、配套资金不到位、能力建设不足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国债资金的低效率;三是财政补贴政策设计存在体制性缺陷。我国农业的灌溉用水和城镇居民的生活用水,均享有政府财政补贴,使水价过低,造成居民在生产生活中不注意节约使用,形成水资源的浪费。对农需品实行价格补贴,促使农民滥用化肥、农药,可能导致农地退化及水源污染等问题;四是缺乏有效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现在实施的生态补偿仍然以财政补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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