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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真人平台关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 (草案)》的说明

时间 : 2022-12-11 05:03:59

  WM真人官网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体系中的基础性法规。《条例》于1994年12月制定出台,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随着国家和本市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国家层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陆续制定、修改,《条例》至今已作了8次修改完善。《条例》的施行,对改善本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环境保护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与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相伴随的“光污染”问题逐渐显现,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户外广告招牌、电子屏、景观照明、监控照明、工地照明等城市光源的过度照射,给居民生活、交通安全等带来负面影响。对此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加强制度供给。从现有法律资源来看,“光污染”防治要求较为原则,相关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规范。同时,本市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建设以及在禁塑限塑、危险废物管理等方面的有效制度举措,也需要在立法中加以固化升级。

  综合以上情况,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采用修正案形式,重在聚焦和破解人民群众身边的“光污染”环保难题,拓展治理覆盖面,加大治理力度,同时强化、完善污染治理相关机制举措,从而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改革,更好地提升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修改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工作,形成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后,市司法局按照规定程序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市高院、市律协以及部分产业园区等方面的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市人大相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对修法思路、重点条款内容提出了完善意见。在各方意见和建议基础上,草案内容得到进一步完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正案(草案)》。

  《条例修正案(草案)》共十六条,修改后《条例》全文共九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2015年4月,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同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此,本市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建设,在原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2020年成立了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的市级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各区也相继成立区级领导小组。同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修改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进一步对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予以推动和严格落实。

  为更好地深入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巩固机制体制改革成果,此次《条例修正案(草案)》将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从法规层面予以固化完善,明确规定本市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通过设立市、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光污染”治理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从现有法律资源来看,国家层面《环境保护法》提出了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光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原则性要求;现行《条例》针对“光污染”治理的具体要求集中于一个条款,主要确立了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制度,以及规定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等。此外,还有少量“光污染”防治措施规定散见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之中。

  此次《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整合现有“光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升级:一是强化源头管控,要求在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相关规划中明确分区域亮度管理措施。二是强化绿色照明,要求住建、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相关规划和节能计划,完善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网络,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照明的绿色低碳水平。三是强化技术要求,规定道路照明、景观照明以及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置的照明光源不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的,设置者应当及时调整,防止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安全行驶;同时,在监控设施建设过程中,还应当推广应用微光、无光技术,防止造成眩光干扰。四是强化居住环境保护,明确在居民住宅区及其周边设置照明光源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亮度、照度,还进一步对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予以明确禁止,并新增了相应的罚则;同时,结合实际,对于在规划确定的景观照明核心区域内营造光影效果确需投射的,《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由市绿化市容部门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时长、启闭时间,相关信息需向社会公布。(《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近年来,本市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塑料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在总结实践已有成果经验和管理需求的基础上,此次《条例修正案(草案)》相应补充和完善了具体管理措施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增加智慧环保的规定,要求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融合赋能环境保护,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环境监管等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分析应用,提升环境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二是明确禁塑限塑规范,规定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并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产品;三是夯实产业园区环保责任,进一步增加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有关规定以及开展园区环境保护巡查等具体责任;四是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对推进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等提出了基础性要求。(《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此外,遵循法治统一的要求,《条例修正案(草案)》对照新制定、修改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整了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主体,删除了排污收费、环保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等规定,并对相关处罚条款、个别表述作了相应修改。(《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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